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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能源供热为辅”

因为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被认为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热电产业健康。

构建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格局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专家于长友、薄煜撰文指出,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他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水平。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还有一些机组的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办法》明确,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的格局。

要充分利用现有机组潜能

目前,我国大部分现役热电联产机组尚未达到设计热负荷或*大供热能力,现役热电机组的实际供热能力仅为设计供热能力的60%~70%(甚至更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较低。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许多地区发展规划过于超前,热电布局与城市(工业园区)发展不相符、不协调,缺乏科学合理的热负荷预测;另一方面是热电联产机组与采暖锅炉房普遍采用孤网运行,尚未实现联网调峰运行,网源协调运行能力差。

为此,《办法》中明确:一是优先对现有热电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二是应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现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以实现兼顾供热。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要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在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新建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办法》明确,要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同时,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与热电联产机组相比,燃煤供热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较宽松,且专业化运行管理水平不高,普遍存在能耗水平高、环保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实际排放水平多高于标准限值数倍。

《办法》要求,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办法》再次强调燃煤供热锅炉和能效环保落后的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工作,应关停而未关停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严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的环保要求,限制燃用污染重的劣质燃料,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切实有效地提升燃煤热电能效环保水平。

针对目前热电联产机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中提出了替代关停工作定期检查核验,电价和热价支持政策定期核查,加强燃煤锅炉运行、改造和淘汰管理,严格污染物排放监管等措施,力争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热电联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4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