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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7家电厂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疏导我区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等7家电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经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执行日期自2017年7月1日起。

据悉,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收到自治区环保厅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述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等电厂

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表

单位:万千瓦、分/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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